为加强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,维护珠江口区域水上交通秩序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广东海事局制定了《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》),该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,有效期2年。
《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》共计三十三条,基本内容涵盖十五个方面,旨在规范特别监管区内航行、停泊、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秩序,进一步强化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体系。
近日,广州新沙海事处推出辖区重点航行规定宣教短视频,为船员朋友们展示船舶航经新沙辖区时应注意的几条规定,保障船舶在相关水域内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时更加安全有序。
一起来看看吧↓↓↓
#禁止追越#
第十三条 禁止船舶在大濠洲航道南段(黄埔大桥以南)、 赤沙航道北段(赤沙航道转向点以北)、新沙航道、莲花山东航道、莲花山西航道追越他船,高速客船除外。
#逆行#
第九条 船舶沿航道行驶时,只要安全可行,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航道的外缘行驶。靠近航道外边缘航行的船舶,其航向应当与邻近航道一侧的交通流向保持一致。
#龟速行驶#
第十五条 船舶在广州港出海航道航行时,只要安全可行,航速不应当低于5节。
#超速行驶#
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时,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限速规定。
船舶航经航道弯曲航段、交通密集区、船坞、船舶装卸区、施工区或者满载小船时,应当慢速通过,以策安全。
船舶在港珠澳大桥至深中通道之间水域航行时,航速不得超过15节;船舶在深中通道以北水域航道航行时,航速不得超过12节。高速客船除外。
#抢船头#
第十条 船舶驶入或者驶出航道时,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。
驶入或者驶出航道的船舶,如只有在顺航道航行船舶采取行动才能安全通过时,则该船应当与顺航道航行船舶联系,表明其意图;顺航道航行船舶如果同意,应当明确回应,并采取使其能安全通过的措施。